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從家庭成員擴大到了具有婚戀交友關系或終止戀愛婚姻關系后的非家庭成員,意義重大,既是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手段,也體現了法治的進步。
■ 桂芳芳 李慧萍
近些年,分手后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進行威脅、恐嚇,或在社交媒體大肆曝光另一方隱私等信息的行為并不少見,給另一方造成嚴重困擾。那么受害一方該如何自救?
上海發出首份終止戀愛后的人身保護令
我們先來看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發出的上海市首份終止戀愛關系后對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男方小強與女方小林(均為化名)原為情侶關系。2022年11月,小林提出分手。分手后,小強每天頻繁打電話、發送微信騷擾小林,微信內容帶有大量侮辱性字眼,并有“弄死你全家”“殺死你”“炸你家”恐嚇性文字,甚至威脅小林說,要去小林居住小區和兒子的學校張貼小林身份證和開房記錄等,還曾三次前往小林所在小區,拍攝小區圖片發送給小林。在小強的騷擾、威脅下,小林擔驚受怕、精神緊張,嚴重影響日常生活,迫不得已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法院認為,根據小林提供的證據和雙方陳述,終止戀愛關系后,小強頻繁向申請人發送帶有嚴重侮辱性、暴力性言論的微信,到小林居住的小區拍照,并以侵害小林及其近親屬的生命權、名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相威脅,已對小林的生活造成實質影響,足以認定小林遭受小強騷擾并面臨較大可能性的暴力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做出以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小強對申請人小林實施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小強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小林及其近親屬。
目前,該人身安全保護令已送達雙方當事人及轄區公安機關、居委會。
保護令適用新變化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加強了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通過以上案例,我們來關注一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幾個問題。
1.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目前來講,主要有以下3個:(1)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專章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2)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制度,從家庭暴力情形、保護令適用范圍、申請主體、證據類型及證明標準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3)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進一步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如擴大到戀愛分手期間、離婚之后,也增加了被規制的行為,如“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等。
2.人身安全保護令能規制哪些不當或違法行為?
主要有以下幾種:(1)家庭暴力;(2)凍餓、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3)糾纏、跟蹤騷擾等損害安寧生活的不當行為;(4)泄露、傳播隱私及個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權的不當行為;(5)面臨上述4項侵害現實危險的不當行為。
3.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哪些措施?
經過檢索案例及統計,目前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有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2)禁止被申請人糾纏、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3)要求被申請人立即遷出申請人的住所;(4)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5)禁止被申請人繼續泄露、傳播申請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4.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什么后果?
取決于違反的嚴重程度:(1)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
5.婚姻案件與戀愛分手期間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什么區別?
本質上區別不大,內容也差不多,主要區別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身份關系的不同,前者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之后,后者是尚未進入婚姻關系,還在戀愛或戀愛同居期間。
6.有哪些法院出具戀愛分手后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因為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剛施行,目前時間還比較短,所以能公開檢索到的不多:(1)2023年1月1日,四川成都崇州法院發出全國首份“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繼續泄露、傳播申請人陳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2)2023年1月10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發出全省首份“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等權益”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張某某糾纏、騷擾申請人王某某以及泄露、傳播王某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7.男性是否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與女性有什么不同?
可以申請。2016年,北京市門頭溝法院出具過北京首張“男性人身安全保護令”,因男方不堪忍受妻子的毆打,請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妻子毆打、辱罵和騷擾自己。
另外,如果男性遇到類似情況,想申請保護令,只能依據反家暴法的規定,不能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因為該法第一條就已經定了基調,即“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還需要注意的是反家暴法中規定的可以申請保護令的主體是“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了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所以男性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否則可能就會被法院駁回。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從家庭成員擴大到了具有婚戀交友關系或終止戀愛婚姻關系后的非家庭成員,意義重大,既是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手段,也體現了法治的進步。
(作者系上海市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