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因為感情確已破裂準備離婚。由于我沒有房屋,加之身有殘疾,難于找到合適的工作,不僅無力購房,而且基于收入較低也無法承擔租房租金。而丈夫卻有兩套個人房屋。請問:離婚后無處安身的我能繼續(xù)住在前夫的房屋嗎?
程麗讀者:
你可以繼續(xù)在前夫的房屋居住。
這里涉及居住權問題,指的是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一般為老年人、離婚后生活困難無房居住一方,其設立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幫扶弱勢群體的倫理價值和促進物盡其用的社會功能。根據(j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七十條之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從中可以看出:居住權的設立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同時,居住權人主要具有如下義務:在居住期間應當保管好房屋;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在居住期屆滿時應當返還房屋。與之對應,為防止離婚后無處安身,你可以與丈夫簽訂事關居住權的書面合同,并辦理居住權登記。